对于有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级别人士、高级技术专业人才以及其他须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人员。
在竞业限制的有效期内,被约束的劳动者不得前往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相同类型产品、开展相似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能自行开设工厂进行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类似的业务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