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离婚程序中,通常会制定并签署两份离婚协议书,每位关联方各自持有一份。
只要这两份离婚协议书体现了夫妻之间的真正意愿,那么它们都是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决定自愿离婚时,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书,并且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这份离婚协议书应该详细地记载着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的真实意图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双方确实是出于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将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