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婚姻关系之情下生育的子女,其监护权应归属于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为此达成协议,那么未实际行使监护职责的一方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倘若经过深思熟虑后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由法律机构裁定何人享有最适宜的监护权。
法院将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的经济状况、教育水平以及能否为子女提供稳定住所等各项因素,遵循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最为有利的判断准则作出裁判;
也就是说,对子女的身心成长更为合适、给予的呵护更多的一方,将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