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抚养之定义而言,其主旨在于培育以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首先,身为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尽心竭力地照顾他们,以此确保孩子们得以正常生存与发展。
其次,父母有责任承担起对孩子进行教育的义务,这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所在,亦是父母应履行的基本职责。
抚养费涵盖了子女及其生活所需的各类费用,诸如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
因此,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皆属于抚养费的范畴之内。
那种仅仅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观点显然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