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相关方已成功注册成为商标所有者,即便其在异地私自滥用该商标开设店铺,并且其所涉使用范畴亦恰好位于商标保护之列,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无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授权,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或在同一类别但不同品种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又或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标识,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皆被认定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