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华侨希望申请领养中国籍的儿童,他们必须向当地政府机构提交以下详尽且完备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一项是书面形式的正式领养申请表;
其次,为孩子出具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登记证明;
再次,还需备案一份关于申请人自身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其职业和财务状况的详细报告;
此外,申请人还需接受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体检报告;
最后,申请人还需提供一份由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申请人未婚且欲领养异性子女,则还需额外提供一份证明其与被领养人年龄差距在四十周岁以上的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