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自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
在涉及到房屋租赁事宜中,口头协议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依据该法典的第四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各方当事人于达成合同时,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抑或其他更为灵活的形式来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涵盖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具备实体形态且能清晰反映其所承载内容的形式;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以实体形态呈现所载内容,并且能够随时被调阅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应视作书面形式予以认可。
此外,根据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若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若当事人未能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在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情况下,将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