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行买卖合同条款规定,出卖方享有的权利为收取货款的权益,同时所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承担标的物损坏及丧失或毁损的风险责任,并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而对于买方而言,其权利在于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购买或是拒绝购买购买的货品,另一方面,其需履行的义务则包括如未能在试用期间就购买与否作出明确表态,则应被视作为已决定购买该商品;
此外,买方还需要在购买时支付相应的货款。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