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章建筑是否应该予以补偿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没有补偿。
对于被判定为非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国家不会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国家则应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尽管国家不会提供补偿,但是对于违章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主要是因为违章建筑的建设者对其所使用的材料拥有所有权,这些材料构成了他们的私人财产。
在涉及到房屋征收的问题上,我们需要认识到这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并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是相当严谨的,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并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