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凡遇房屋征拆部门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设定的期限内向被征拆方达成补偿协议,或是被征拆房屋所有权归属尚待明确者,该房屋征拆部门有责任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务必做到公平公正,若被征拆方对此项赔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