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实如此,房屋拆迁协议必定要求房主亲自签署。
2.关于房屋拆迁协议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它属于协议的一种形式。
实际上,协议也可以称之为合同。
任何合法有效的合同都必须包含至少两位当事人。
而房主显然是作为其中一位当事人存在的。
倘若房主未能在协议上亲笔签名,那么这个协议便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房主的签名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这份协议将无法生效。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以及房屋租赁者共同签订的,旨在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是一份规定了拆迁各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然而,房屋征收并非一般的商业行为,而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要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第二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