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一方对配偶的去向全然不知悉之时,他/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在针对被告无法实际出席法庭的情况下,倘若该被告并未被视为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一环,那么法院便有权利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审判。
因此,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以证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