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女职员在怀孕阶段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有权请求获得职位调整。
企业应当尊重孕妇权益,不允许在校方女员工怀胎期间安排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设定的第三级体能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被禁止执行的任务。
同时,对于妊娠超过七个月的准妈妈,校方也应秉持以人为本原则,避免让她们加长工作时段并参加夜班活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