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构成“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需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首先,参与者必须达到三个或以上的数量;
其次,犯罪者每次进行赌博活动所获取的抽头利润累计总额不得低于五千元人民币;
第三,赌注总额累计不能低于五万元人民币;
再者,参与赌博的人员总计需要超过二十人次;
最后,如果是在海外赌场参与赌博,并且涉及到的中国公民超过十人的话,还必须包括从赌场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