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程序:
当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应由县级以上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房地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若房地拆迁管理机构为被迁徙人的情况下,则由同等级别之人民政府负责裁定。
此外,裁定事项还包含了补偿手段及金额、安置场所面积及位置、迁移期限、迁移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相关事宜。
裁定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予以公布。
2.法律诉讼途径: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做出裁定的房地拆迁管理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
如被迁徙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地拆迁管理机构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迁移期限内未能完成迁移工作,此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地拆迁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