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行为并不总是有效,债权方也有可能选择撤销该决定。
具体而言,如果债务方在执行规定期间内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那么他们有权要求撤销之前做出的以物抵债的决定。
所谓以物抵债,是指当事双方原先对于欠款债务达成了明确约定,然而在到期之后,由于自身经济能力问题无法如约偿还全部或部分金额,于是通过协商使用某件物品作为替代手段进行支付,或者更早地在借款协议签订之时,就已经明确约定若是无法按照原计划还清债务,将会采用何种方式来替代借款进行归还。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