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异之后的父母仍需承担起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与义务。
倘若有任意一方未能严格遵守此项规范,即视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未给予子女抚养费用的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强制执行相关条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在夫妻离婚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则应承担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在此之前所制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在确认亲子关系方面,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那么女方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支持。
例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此时女方有权当庭提出进行亲自鉴定的请求。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将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来做出判决,判定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抚养费用,且采用的是银行划款的方式,那么划款的单据亦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