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在此进行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目前在中国,如果有一方对离婚持反对意见,也是可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的。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每位公民都应享有婚姻自由权,这其中就包含了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的权利。
因此,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觉得彼此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不可弥补的裂痕,以至于无法再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时,就算另一方对此表示异议,仍然有权通过合法、规范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从而实现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