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审判阶段,若涉案人员于宣判之前已经被拘留或监禁,这段时间也将计算在内,视为刑期之一部分。
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定为管制,那么在判决正式实施之前所度过的每一天,都将以两个工作日来进行换算。
如果嫌疑犯被判决拘役,则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用被拘留或监禁的日子除以一,以此作为计算刑期的依据。
最后,如果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将被拘留或监禁的每一天转换成一个工作日,然后再从判决书中规定的刑期中扣除这部分时间。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