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拘传制度,其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制度,最后是监视居住制度。
根据该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对于被拘传者而言,其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整;
至于取保候审制度,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期限设定为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而监视居住制度,同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期限设定为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不同的强制措施。
此外,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