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合同且在培训期间没有发放薪酬,这一情况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实际上,培训期间同样被视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一部分,参与由公司统一组织策划的培训活动,可视作员工正在向所在单位贡献其劳动价值。
当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劳动关系之后,便需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约定来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而在培训期间不给予劳动者薪资报酬的做法,无疑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