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见习期间有资格与雇佣方签署劳务合同,然而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签定劳动合同。
在这种状况中,当事人与雇佣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范畴,而非劳动关系性质。
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不被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明确双方的劳务协议内容,应当详细列出以下方面:
相关各方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如实习生所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全名、性别、居住地址等信息;
同时也需要注明雇佣方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
此外,还需明确双方履行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具体时限,以及合同执行的具体方式方法。
最后,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益与承担的义务。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反合同行为,双方可协商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约定违约金等事项。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条款亦应在劳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