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员在休完法定产假之后仍可享有探亲假期。
然而,若女性职员于配偶任职单位处生育,且在超出既定产假的情况下与其配偶共度的时间已达三十日以上,则该年度内将不得再享受探亲福利。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女职员于生产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的产假为九十八天,在此期间之前还可额外获得十五天的产前休假权益;
而职员如其工作年限已达到一年,同时其配偶及父母无法居住于同城,亦无法在公共节假日进行团圆活动时,他们便有资格申请探亲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