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犯罪领域中,被判处五年刑罚者具备减刑或假释的资格。
然而,通常情况下,减刑的时长不应超越原始判处刑期的一半。
根据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无论是否为屡犯,只要满足相关减刑条件,皆可获得减刑。
然而,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以下任意期限:
(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徒刑之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之罪犯,实际上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十三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之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二十五年;
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实际执行的刑期亦需不少于二十年。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之犯罪分子,倘若已经实际执行了十三年以上,并且在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表现良好,并无再次犯罪之潜在风险,这样的罪犯才存在被假释的可能性。
然而,如若存在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特许批准,那么就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时间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以及因其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组织进行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实行禁止假释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