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现为当事人有权于该有效期内将特定的行政行为提交至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法定权力,倘若超过此期限,当事人将失去诉诸司法机关处理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例,公民、法人或其团体等利益相关方,若欲径直向人民法院发起此类诉讼,必须自知晓或理应知悉行政行为下达之时算起,在六个月之内提交申请。
然而法律亦明文规定特殊情况除外。
以不动产引发的诉讼案件而言,若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至于其他种类的案件,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超过五年时间,方可提请司法机关审理,否则,人民法院亦不受理此类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