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方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则视为其单方面向我方向解除了该合同。
当合同的当事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合同解除申请时,其应当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以便明确相关情况。
从该通知被送达至对方的那刻起,合同即告解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按原定协议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原本订立的合同目的丧失实际价值;
(2)当履行期限届满之际,当事人一方以明确的陈述或自身行为表示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3)在合同生效期间,当事人一方若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现象,经过我方的理性催告后,如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亦可视为其解除合同的权益;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若存在延迟债务交付或者其他违约行径,进而使得双方无法实现合同初衷的情况下,也享有同样的解除合同权利;
(5)以上情形之外但又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