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地基处理工程是允许进行分包的。
然而请注意,这并不等同于说它并不是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有权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例如,地基处理工程,发包给那些具备相应资质且条件符合的分包商。
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如非经过开发商方面的认可,任何形式的分包都不能违反这个原则。
此外,按照我国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制度,如果是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话,那么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完全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不得委托或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