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专业审判期规定如下:
首先,针对适用普通法律程序的一审公诉案件,自案件受理始,应于一个月内宣判;
如有任何特殊情形必须延期,需经省级或国家级高等法院批准或决策方可延期达一个半月之久。
然而,若法院改变对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则从变更后的法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如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并向法院提交材料之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其次,对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规定是,法院应在接到案件后的第二十天内完成此项审判工作。
最后,对于二审中已经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应有一个月的时间内审结此类案件,最迟不可以超过一个半月;
如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延长,须经过省级或国家级高等法院批准或决策予以批准,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与抗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