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犯下“生产有害食品”罪行所需的条件如下:
首先,本罪行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于食品卫生的严密监控和管理制度,此外还包括了广大民众的生命与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人权实现。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成为了必不可少的情况,而其背后隐藏着的则是在生产过程中,行为人刻意地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材料掺入到食品之中的不道德行径。
再次,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身份来看,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犯罪类型,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涉及其中。
最后,在主观心态上,制造有害食品的行为人必然抱持着故意为之的恶意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范,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违法违规地加入有毒有害非食品材料,或者销售明显知晓掺有此类材料的食品的行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的罚金惩罚。
然而,如果该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刑期将会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也会面临相应的罚金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