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征收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程序”的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用主要应用于为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提供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占被征用土地农户依法应得的土地补偿款;
另外,亦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新进户、原始户以及女儿户的划分方式。
关于具体的分配方法,则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首先,若土地被全面征用,那么其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必须至少保留80%用以支付给被征用地的农户,剩下的20%则留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资金。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倘若土地在全面征用的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撤销,这时候土地补偿费用的80%将会分配给被征用地的农户;
而剩余的20%则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制定之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成员。
其次,若已经确确权确真正做到户的土地遭遇部分征用或者涉及征收,那么其所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用也需要至少保留80%用以支付给被征用地的农户,而剩下的20%同样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再次,对于未经确权确真做到户的土地在遭遇征用之后,其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需要至少保留80%用以平均支付给在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时尚处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并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成员,而剩下的部分则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