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是民主议定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有机结合,其中村民自治必须体现为广大村民真实而广泛的集体意愿;
其次是平等原则,所谓的“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口号,更要切实体现在每一位村民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对待上;
最后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意味着村民们在享受集体所带来的利益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表现为他们对集体所尽义务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其所能享有的分配利益的数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