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示的是,以下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从中进行收益的;
(2)运用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到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
(3)趁他人遗忘将其信用卡拾得、盗用的;
(4)故意超出规定额度或者逾期不还款,且被发卡行追讨却不予偿还的。
同时,我们要特别关注“恶意透支”这一概念,它特指的是持卡人有蓄意非法侵占资金的意图,而严重超越规定限度或者规定时间内进行刷卡消费或者借贷,并且在发卡行进行强烈催收后依然置之不理、拒不返还的行为。
最后,对于那些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诈骗的,应按照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款予以定罪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人在持有他人遗失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之后又被警方查获,将会按本轮刑法规则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