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未满18岁未成年实施偷窃行为的案件处理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
首先,凡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若被判定犯下盗窃罪行,将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从轻或减免惩罚处理;
其次,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如果其涉及金额数量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进入房屋行窃、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重大情况,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附加或单独缴纳罚金的处罚措施;
而当涉及更大金额或类似严重情节时,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长达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接受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涉及金额数量方面的规定表现出具体化倾向,其中,盗窃公有财物的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这三个不同层次,都应被定义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描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要求。
各个省级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结合社会治安情况来制定出具体的数额标准,然后将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