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法律适用范围内,劳动者均有权随时向雇主请求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双方协商签署劳动合同时,除了由工人明确表示愿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其他情况下,除非雇主不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如工人在当前雇佣关系中已连续任职十年及以上时间;
(2)当雇主首次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革需要重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工人在此之前已经为该雇主服务长达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余不足十年;
(3)如果先前曾已有两次及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功履行,且工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以及40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那么他们在此之后签署劳动合同时将默认独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