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恶意透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在缺乏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并在发卡银行进行催告后仍然未予偿还。
针对此类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具体惩罚措施如下:
首先,对于涉案金额较少者,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被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其次,若涉及金额庞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极为巨大且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另外,详细内容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