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异的困境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是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当决定将子女判给其中一方时,另一方同样有权享有限定范围内的探望权利。
这不仅体现出尊重父母双方的亲情关系,更重要的是保障子女在健康、正常环境中的成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女方在此过程中存在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潜在危险,男方有权请求法院暂停女方的探视权。
当影响因素得以消除后,男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其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