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父债子偿”的明确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仅属特定个体,无可否认的是,尽管为其生养、且有血脉亲情之关联者的父亲是唯一确定的,然而他的子女并不必然成为相同的债务人,也就无需承担必然责任去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所谓的“父债子还”具有法理缺失的现象。
但是,当父母离世后留下了债务,作为父母财产继承人的子女,有责任以所继承的遗产来抵偿未偿还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