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单方解除某项具体的合同义务,必须满足如下三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缔约双方原本期望达成的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延迟履行主债务,并且经过了严格的催告程序之后,在法定期限之内未对所涉债务进行任何形式的履行;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即如果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在此基础上,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将有关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自该份书面通知正式送达到对方之时起,原有的合同关系将会自动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