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消费过程中,当事人故意使用已被证实为伪造或盗窃所得的信用卡;
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材料欺诈性获取信用卡;
2.在交易环节中,当事人有意使用已经过期或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
这种情形下对方可能无法得知申请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合法拥有该种信用额度的真实情况;
3.在实际生活中,有人故意假冒他人名义申请办理并持有信用卡,从而恶意占用他人的信用额度和资金;
4.在金融业务领域,“恶意透支”这一概念通常专指持卡者并非出于合法经济需要而超出信用卡所设定的最低还款额或者最长期限范围、甚至于受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然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这类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财产权益的严重侵害,成为了信用卡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隐患之一,进一步被归类到信用卡诈骗范畴之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