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任何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之人,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及其他特定手段,通过虚构交易事实、哄抬物价水平以及实施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者,若情节严重,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对于此类行为,其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导致金融机构资金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逾期未能偿还,亦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者,均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而当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致使金融机构资金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能偿还,甚至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者,则应被判定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