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宜包括:
1.对于定作物的品质要求方面,如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来交付相关产品或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且经定作人允许予以利用的情况下,则该承揽方仍应在公平原则基础上以质量为衡量尺度进行价格结算。
2.关于定作物的数量问题,若实际交付的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尽管如此,但如果定作人依然需要使用这些产品的,那么承揽方也应该根据合同条款务必补充足量的货物,至于补交货品将被视为逾期交付物处理。
3.对于定作物的包装要求方面,如果由于承揽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其进行包装保护导致产品需要维修或者重新进行包装的,那么承揽方必须负起相应责任,全权负责返修、重新包装工作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支出。《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