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达到第七个月份时,若男女双方均有意愿解除婚约,且就涉及到的财产分配,亦及孩子降生后的监护权归属这几个重要议题已有充分研讨与协调达成共识;
此时即可赴其中一方的常居地所在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注册申请,待三十日内的冷静期限过去以后,双方再度前往婚姻登记处申领离婚证书即可。
如果提出离婚的主要责任方并非男方或双方均持离婚之意南,然而未能就上述关键问题达成清晰协议,女性便可以选择向男方的常居住地面临程序进行离婚诉讼案;
之后,法院将会对此展开全面审查,如符合立案标准,便会依法予以受理并将起诉书送达被告,被告需提交相关答辩书作为回应,最终等待法院发出的开庭传票以便参加法庭审理,静候判决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