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上诉期间的时长,法律规定为十五天。
当有关主体面临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行为时,他们有权在一定时间段内申请行政复议;
倘若认为复议结果有误,则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诉讼请求。
2.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设定为六个月,该期限自当事人了解或应当知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权益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起诉期限延误,则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予计入起诉期限之内。
3.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按照户口、面积以及产权情况进行分配,具体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用、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用、生活困难补贴和奖励金、房屋内各类家电设备迁移费用、非住宅房屋经营损失费用等等。
若拆迁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均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协商沟通,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提交至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裁决结果仍不能令被征收人满意,他们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