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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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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441人看过
导读: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须遵循相关法规,仅限于乡镇企业股权投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转为控股公司资产,如需变更所有权,须经征收补偿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入股后,土地使用权不自动转为国有。
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如何规定

一、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如何规定

将集体建设用地作为资本进入股权投资仅限于设立乡镇企业。

原则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化为控股公司的资产。

若需变更所有权主体,则须依循征收补偿程序,待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后方能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入股后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体建设用地盖房子是否是违建

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于违章建筑。

如果没有向所在地政府进行审批申报,或者建筑物的实际用途与审批用途不一致,无论是在什么所有权性质上的土地进行房屋建筑及附属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的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所有承包土地不能根据个人的意愿随意更改土地用途。

其次,我国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用途的管理也明确指出,政府对土地的具体用途实行严格管制。凡是出现需要改变集体土地的使用用途的一切行为,尤其是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建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申报建筑规划。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体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如何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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