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库所处之地为住宅用地,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应按照如下用途来设定:
(一)住宅用地,其使用权年限为70年;
(二)工业用地,其使用权年限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其使用权年限为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使用权年限为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其使用权年限为50年。
而根据自2021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及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进行约定。
对于占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