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的约定,在遇上医疗事故导致的索赔等相关的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以下三种解决的途径可以选择:
首先是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方面通过协商来解决;
其次则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最后的选择便是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都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这个环节。
实事求是地说,这种方式无疑是最为经济实惠且方便快捷的破解之道。
当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协商未必能顺利达成一致,甚至可能会陷入长期的拖延而没有明确的结果。
这其中,对于患方来说尤其需要警惕,因为关于医疗侵权的诉讼时效以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有效期限仅有一年时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理应知晓自身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那刻开始计算。
因此,当协商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尽快采取第二或者第三条途径加以解决。
至于由于患者方普遍对卫生行政部门立场存在疑虑,再加上自今年四月份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使得以往人民法院受理医疗侵权诉讼案件需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先决条件的规定失去了坚实的支撑,医疗侵权赔偿的维权难的问题也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于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以来因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比例大幅提升,选择第三条途径便成为了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