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规定,如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
首先,客户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者在本行以及行业内的各类账户(如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等)目前处于逾期还款状态,或者近十二个月内有一次逾期超过九十天(逾期状态标记为“4”)的情况发生。
其次,根据其他征信途径获取到的信息显示,客户存在以下任意一项状况者。
(1)因为违规使用信用卡等不当行为导致其被纳入了本行、行业、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的不良客户信息数据库中;
(2)涉及到作为被告的严重诉讼案件、仲裁以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3)涉嫌故意欺诈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
(4)目前正在执行有期徒刑或者刚刚结束七年期限的刑事犯罪记录。《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