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配偶间共同债务的范畴,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旨在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需的债务;
其次,当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凭证上签署了姓名,或者在配偶中的一方在借款后做出认可该行为的书面或口头声明时,他们共同背负的债务也被纳入这个范畴;
最后,当债权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债务,实际上却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支出,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些债务同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