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之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方承担。
然而若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联之从属权利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到限制或者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针对第三方当事人的权利。
但需特别指出,若该项权利仅专属债务人本人享有,则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
同时,在行使代位权时,所涉及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