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看哪些行为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范畴:
(1)利用虚假信息申请并持有信用卡;
(2)恶意使用已失效或被注销的信用卡;
(3)伪装自己的身份,窃取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恶意消费;
(4)因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无视信用卡规定的账户限制和逾期时限,且在发卡行催收还款后仍拒绝偿付的行为,此类行为便是我们所说的“恶意透支”。
需要明确说明的是,“恶意透支”已经成为现阶段信用卡业务中最大的潜在风险之一,也是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